關于印發《四川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10-20
信息來源:技術創新處
川經信技創〔2021〕206號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我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下稱示范企業)在區域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領與示范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工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示范企業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科〔2010〕540號),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了《四川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辦法》,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實施。《四川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川經信技創〔2017〕301號)同時廢止。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1年10月15日
四川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我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在區域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領與示范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工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示范企業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科〔2010〕540號),結合四川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企業是指工業行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引領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規范、有序推進。
第四條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示范企業的認定與運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示范企業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自愿申請認定。
第六條 申報示范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四川省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二)擁有經認定的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
(三)在省內建有科研、生產基地且中方擁有控制權;
(四)擁有有效發明專利3項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實際應用成效顯著;
(五)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企業研發機構擁有的高級專家及博士5人以上,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數一般應是從業人數的5%以上,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1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連續3年企業研發投入占年營業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國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新產品、新技術(工藝)開發能力強,在領先的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三)具有行業帶動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或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企業等高成長性企業。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已形成了企業獨特的品牌,并在市場中享有較高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企業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現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具有較強應用新技術能力。積極實施技術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力,在產品研發、提高質量、節能減排、提高效率和效益等方面具有較強示范作用。
(六)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創新文化。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認定申請
企業向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報材料。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九條 組織評審
(一)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評審。
(二)依據專家評審結果,經濟和信息化廳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三)經濟和信息化廳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及現場核查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后,將擬認定名單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認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運行監督
第十一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對示范企業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對合格的示范企業予以確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并發布有關公告。
第十二條 企業上報的材料和數據應真實可靠。對已認定的示范企業,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其示范企業稱號外,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并暫停其所在市(州)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90日內由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四條 推薦申報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原則上從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中產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