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建立和完善軍民結合 寓軍于民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37號)有關要求,規范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軍民結合)(以下稱為“軍民結合產業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軍民結合產業基地,是指在軍工和民用科研生產資源相對集中區域內形成的、具有鮮明軍民結合特色的高技術產業集聚區,是“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基本類型之一。
軍民結合產業包括: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航空、民用船舶、電子信息和民爆器材等產業;利用國防科技優勢發展的、與軍工技術同源或工藝相近的節能環保、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裝備制造、安防產品等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以及民用企事業單位發展軍民兩用產品而形成的產業。
第三條 軍民結合產業基地的認定范圍包括:國家或地方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等產業集聚區,以及國家規劃重點布局的產業發展區域等。
第四條 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宗旨,軍民結合產業基地的認定與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級管理、有序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軍民結合產業基地分為國家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和省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國家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主要從省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中遴選認定。
第六條 軍民結合產業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牽頭部門為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司,具體工作由軍民結合推進司承擔。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湖北、湖南、江西、四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為“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國家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的申報工作,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進行指導和管理;負責本地區省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軍民結合推進司備案。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國家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除具備《管理辦法》規定的集約程度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信息化水平較高,人力資源充分利用等基本條件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制定完善的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擬申請產業集聚區應具備較完善的軍民結合產業基地工作方案,并科學制定包括產業、人才、科技等內容的規劃。
(二)軍民結合特色突出。產業集聚區軍民結合特色產品產值比重超過70%;產業集聚區內產業集中度高,骨干企業的主導產品為軍民結合特色產品;軍工科研技術成果轉化成效顯著。
(三)自主創新能力強。產業集聚區內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國家另有規定標準的,遵從最高標準)。有2家(含)以上主導產業領域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發機構,或4家(含)以上主導產業領域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發機構。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居國內同類行業前列。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的人員數量占在崗人員數量比重不低于12%。
(四)規模效益明顯。產業集聚區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00億元,全員勞動生產率居國內同行業前列。骨干企業輻射力強,專業化配套體系完善,主導產業突出。
(五)成長速度較快。產業發展速度快,集聚區近三年銷售收入、工業總產值等指標增長率高于同類行業平均水平。
(六)公共服務體系基本健全。產業集聚區管理機構健全,組織結構清晰,信息服務完善;區內企事業單位能夠及時獲得所需的檢驗檢測、金融咨詢、現代物流、教育培訓等服務。
(七)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認定(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產業集聚區內企業關鍵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打破國外技術壟斷,填補國內該領域空白的;
2. 產業集聚區主導產業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
3. 產業集聚區內建立特色產業平臺的,對其他產業園區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
第三章 認定工作程序
第八條 申 請
國家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申請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機構或地市級政府提出,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司和軍民結合推進司。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 申報單位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上報的文件;
2. 《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軍民結合)申報表》;
3. 國家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工作方案;
4. 國家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發展規劃;
5. 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原件);
6. 能夠證明申報單位所在地政府落實支持資金的有關文件;
7. 能夠證明申報單位滿足國家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認定條件的其他文件。
(二)申報材料中引用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和職能部門公開數據為準。
(三)通過網絡報送的材料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為反映軍民結合產業基地特色需要上報的材料,有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應通過機要渠道報送。
(四)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規劃司三份,軍民結合推進司兩份)及電子版。
第十條 審 核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有關規定流程,由規劃司組織、軍民結合推進司具體負責,對申報單位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經部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后,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批復及授牌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條件的產業集聚區進行批復,并授予“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軍民結合·所在地)”稱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集中批復和授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