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驗收工作準則(節選)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防科工局審批的科研項目驗收工作,依據《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科研管理細則,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國防科工局審批的基礎科研、技術基礎、民用航天、核能開發、軍用技術推廣、基礎產品創新、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和軍品配套與民口整機等科研計劃中科研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三條 項目驗收由國防科工局或國防科工局委托的驗收組織部門(以下統稱驗收部門)組織開展工作,采取單項驗收或集中驗收方式進行。 第四條 驗收部門開展驗收工作應成立項目驗收組,驗收組可根據項目復雜程度設技術、資料和財務等驗收小組,按相關科研管理細則的要求開展核查,形成驗收意見。驗收組成員人數一般為5-7人,由具有高級職稱的技術、經濟和管理專家組成。選擇驗收組成員應遵循回避原則,不得選用項目承研單位的人員。 第二章 驗收程序 第五條 每年12月底前,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直屬企業,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國防科工局局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向國防科工局報送下一年度項目驗收計劃建議。 第六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年度科研計劃及調整批復,結合項目驗收計劃建議,下達年度驗收計劃,明確驗收部門。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驗收計劃,組織完成項目驗收前的準備工作后,報送驗收申請。重大項目應開展預驗收工作。 第八條 驗收部門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制定驗收實施方案,下達項目驗收通知;審核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九條 驗收部門組織召開驗收評審會,驗收組聽取項目承研單位和驗收小組的匯報,復核提交驗收的資料,進行質詢,形成驗收意見。驗收評審中發現問題,應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條 通過驗收評審但有整改意見的項目,承研單位對有關問題進行整改后,由項目主管部門在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驗收部門。未通過驗收評審的項目,承研單位對有關問題進行整改后,由項目主管部門在相關管理細則規定的期限內再次報送驗收申請,驗收部門組織二次驗收。 第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召開辦公會審議項目驗收情況,受委托的驗收組織部門應及時將驗收情況報國防科工局,通過后方可辦理驗收批復。國防科工局每年通報年度驗收情況。 第三章 驗收要求 第十二條 驗收申請材料審核要求: (一) 驗收申請報告完整、規范、有效; (二) 完成財務決算審計,有明確的審計結論; (三) 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 通過驗收評審的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 完成批復的研究內容,達到規定的技術指標,研究成果符合要求; (二) 驗收資料規范齊全,按規定完成歸檔資料編寫; (三) 財務決算審計發現的問題完成整改; (四) 研究成果試用、應用及轉化情況,以及知識產權管理情況符合要求; (五) 符合有關科研管理細則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評審: (一) 未完成批復的研究內容、未達到規定的技術指標或研究成果缺失; (二) 驗收文件、資料或數據等弄虛作假; (三) 擅自調整項目主要研究內容、關鍵技術指標、研究成果形式,擅自降低自籌資金比例; (四) 存在重復申請國家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挪用國家財政科研經費、違規招投標等重大問題。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由于項目承研單位不積極配合或項目主管部門驗收準備工作組織不力,造成項目無法按時驗收的,國防科工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凡具有以下問題之一的,國防科工局調減項目主管部門下一年度科研經費: (一) 出現5個以上(含5個)項目初次驗收未通過或3個以上(含3個)項目二次驗收未通過; (二) 出現2家以上(含2家)承研單位項目驗收未通過。 第十七條 凡具有以下問題之一的,國防科工局視情節,對承研單位處以暫停受理申報非型號保障類項目1-2年的處罰: (一) 2個以上(含2個)項目初次驗收未通過或1個以上(含1個)項目二次驗收未通過; (二) 提供虛假驗收文件、資料或數據; (三) 擅自調整主要研究內容、關鍵技術指標、研究成果形式,擅自降低自籌資金比例; (四) 重復申請國家財政科研經費支持。 第十八條 擅自挪用國家財政科研經費、招投標違規的,按《軍工項目挪用資金、招投標等重大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工財審〔2009〕866號)處理。 第十九條 國防科工局每年對通過驗收的項目進行抽查,仍存在問題的,對項目主管部門和承研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受理承研單位申報非型號保障類項目直至整改完成。受委托的驗收組織部門在驗收組織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委托驗收。驗收組成員違反工作紀律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條 組織及參與驗收工作的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 不準參加項目承研單位安排的宴請和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二) 不準接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 (三) 不準泄露內部討論意見; (四) 不準隱瞞或夸大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五) 不準泄露涉及的國家秘密和承研單位商業秘密; (六) 不準向項目承研單位提出與驗收無關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