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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責任制暫行辦法(節選)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管理,落實責任,確保項目實施效果,根據國家和國防科工局有關科研項目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實行責任制管理,項目論證與審批、組織實施、驗收等事項的實施責任、實施管理責任和組織管理責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項目,是指由國防科工局(含原國防科工委)審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基礎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工程研制項目。 第四條 項目負責人是實施責任人,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編制項目建議書和研究任務書(工程研制類項目含轉階段、主要分系統轉包與分包的建議); (二)制定項目研究方案和實施計劃,按照項目年度計劃和預算安排開展研究工作,合理使用經費,保證項目進度; (三)按要求提供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四)對需要調整的項目,及時編制調整方案; (五)配合做好財務決算審計、驗收等工作; (六)知識產權申報及管理。 第五條 承研單位是項目實施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是實施管理責任人,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負責審查編報項目建議書和研究任務書; (二)負責審查項目研究方案、實施計劃,按要求上報項目年度計劃和預算建議,保證按規定及時撥付項目經費; (三)對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協調處理。負責每半年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四)對需要調整的項目,負責及時審查編報項目調整方案; (五)負責做好財務決算審計、驗收等準備工作; (六)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知識產權和成果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科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機構,中央直屬企業,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等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是項目組織管理責任主體,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查、上報項目建議書和研究任務書; (二)組織審查項目研究方案、實施計劃,審查匯總上報項目年度計劃和預算建議,按規定及時申請、撥付項目經費; (三)組織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及時報告重大問題,每半年向國防科工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四)對需要調整的項目,及時組織上報或審批調整方案; (五)組織上報工程研制類項目的轉階段申請; (六)組織上報項目驗收申請,或按要求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第七條 項目實施成效顯著的,國防科工局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承研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對于未按規定履行相關責任的實施責任人,國防科工局向有關方面提出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建議,并在3年內不受理該責任人申報的科研項目: (一)前期工作存在問題,對項目實施造成嚴重影響; (二)擅自調整批復內容,重大調整事項未按規定及時提出調整建議,造成嚴重后果; (三)實施進度拖期超過批復周期1年以上; (四)未按有關規定使用科研經費;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九條 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對于未按規定履行相關責任的實施管理責任人,國防科工局向有關方面提出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建議: (一)未對項目前期論證工作嚴格審查把關,對項目實施造成嚴重影響; (二)未及時協調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造成嚴重后果; (三)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整事項; (四)3個以上項目實施進度拖期超過批復周期1年以上; (五)所在單位年度預算執行率低于由國防科工局負責預算分配的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平均執行率20%以上; (六)截留、擠占科研經費;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條 出現第九條所列事項的,國防科工局對承研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給予調減相關項目科研經費或暫停受理其他科研項目等處罰。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履行相關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國防科工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承擔項目監管職責。機關工作人員履行監管責任情況,按《公務員法》、《國防科工局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和《國防科工局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進行獎懲。 第十三條 承研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建立科研項目責任體系,分解明確責任并組織考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