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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節選)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管理,促進自主創新,規范管理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項目,是指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財政國防科研經費的科研項目(除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研項目)。 第三條 科研項目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程序規范、決策科學、監督有力、考核嚴密的原則。 第四條 科研項目分為基礎研究類、技術研究與開發類和工程研制類三類。 基礎研究類項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進行原理性驗證的研究項目;支撐行業發展的技術基礎項目。 技術研究與開發類項目是指運用基礎研究和其他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開展單項或若干項新技術研究開發或驗證,從而形成實用新技術或基礎性產品的研究項目。 工程研制類項目是指集成相關技術研究成果,研制開發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場的新型號、新產品或新系統的項目。 第五條 科研項目管理按階段劃分為:規劃與指南、論證和審批、年度計劃、組織實施、驗收五個階段。 第六條 國防科工局是國防科技工業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科研項目規劃與指南編制、科研項目審批、年度計劃下達、監督組織實施、組織驗收等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直屬企業,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承擔本部門(單位)的科研項目管理職責,負責科研項目的論證和申報、組織實施過程管理,提出年度計劃建議、協助國防科工局開展五年規劃編制、組織實施情況檢查和報告、驗收準備等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所屬的承擔研究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研單位)是科研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按要求負責開展具體科研工作。 第七條 科研項目承研單位應具備企事業法人資格。承擔有保密要求科研項目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科研項目,應明確牽頭責任單位。 第八條 國防科工局鼓勵和引導有資格的承研單位有序競爭科研項目,具備條件的科研項目要招標擇優確定承研單位。對于技術難度特別大的科研項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術路線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單位分別承擔。 第九條 科研項目預決算和經費使用管理按照《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防[2008]11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條 涉密科研項目按照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規劃與指南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規劃與指南用于指導科研項目的論證和申報,科研項目規劃時間期一般為五年,科研項目指南時間期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規劃與指南按照國防科技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總體部署,根據實際需要分科目編制。應包括總體發展目標、發展思路、重點支持的領域和方向、重大科研項目、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規劃由國防科工局商財政部后發布,科研項目指南由國防科工局發布。 第十四條 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國防科工局負責適時組織科研項目規劃與指南的調整工作。 第三章 論證和審批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應按照規劃與指南,分類進行論證和審批。原則上應審批科研項目建議書和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于特定研究需求,國防科工局可發布科研項目申報通知,部署科研項目的論證工作。 特別重大、復雜的工程研制類科研項目也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審批,但應在科研項目建議書批復中明確審批節點與要求。 在規劃與指南或申報通知中已明確立項的科研項目,可直接論證和審批科研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再審批科研項目建議書。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建議書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論證申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局印發的科研項目規劃與指南,組織所屬單位開展科研項目的論證,編制科研項目建議書。科研項目建議書重點論證開展科研的必要性、現有的研究基礎(含已掌握的知識產權)、研究目標和主要研究內容、研究周期、研究經費匡算等。重大項目建議書應附技術成熟度評價報告。 (二)形式審查。國防科工局對科研項目建議書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科研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與指南要求、承研單位的資格要求和科研項目建議書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項目建議書,退回申報單位。 (三)評審與評估。國防科工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科研項目建議書,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中介機構咨詢評估,重點審查科研項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標、研究方案與研究經費的合理性等,并將評審或評估意見反饋有關部門和單位。 (四)批復。國防科工局根據評審或評估意見,商財政部審批科研項目建議書。批復中應明確項目名稱、承研單位、研究目標、研究周期和經費概算等。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論證申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國防科工局的科研項目建議書批復或有關項目申報通知,組織承研單位開展科研項目論證,編制科研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國防科工局。重點論證具體技術方案、主要進度節點和階段目標要求、任務分工、研究經費細化測算、預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識產權)等。工程研制類科研項目還應進行技術儲備、研制風險、投資效益等分析。 (二)形式審查。國防科工局對科研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與科研項目建議書批復要求以及科研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有關要求的符合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退回申報單位。 (三)評審與評估。國防科工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科研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中介機構咨詢評估。重點審查科研項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階段與目標要求、任務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經費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等,并將評審或評估意見反饋有關部門和單位。 (四)批復。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評審或評估意見,修改完善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國防科工局依據評審或評估意見審批科研項目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應明確項目名稱、承研單位、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技術方案、研究成果、研究周期、研究經費、任務分工及經費分配等。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上報科研項目建議書和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提交科研項目誠信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申報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諾。 第四章 年度計劃 第十九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編制下達科研項目年度計劃。年度計劃是科研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明確當年科研任務的目標要求、主要研究內容、進度節點和成果形式、年度經費安排等。 第二十條 科研項目年度計劃申報和下達程序: (一)部署編制。國防科工局每年10月底前布置下一年度計劃編制工作,明確下一年度科研計劃的政策、原則、重點和要求。 (二)建議申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下一年度計劃建議。計劃建議需列明科研項目名稱、類別、研究周期、經費規模及資金來源、累計安排經費、累計完成經費、本次計劃申請經費及研究內容、成果形式等內容。 (三)審批下達。國防科工局對年度計劃建議進行審核,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審批下達科研項目年度計劃。 第二十一條 科研項目申請列入年度計劃,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年度計劃安排原則和重點支持方向; (二)首次列入年度計劃的科研項目,應符合預算管理的要求; (三)結轉安排的科研項目,其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良好,本年度計劃研究內容、進度節點和具體指標明確; (四)承研單位沒有受到國防科工局有關處罰;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與承研單位應嚴格遵照下達的年度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出現重大情況必須調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于當年6月底之前上報年度計劃調整請示。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局的審批要求,組織承研單位及時開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嚴格按照科研項目批復、年度計劃和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承研單位完成科研任務,及時協調處理各種問題。重大事項報國防科工局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將科研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建議等向國防科工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國防科工局直接或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抽查、現場檢查、階段評審、自查等多種方式,對科研項目進展、預算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研究周期超過2年(含)的科研項目,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檢查。 對于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工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分階段審批實施的特別重大、復雜的工程研制類科研項目,根據科研項目批復中明確的節點,在研究工作轉入下一階段前,應組織轉階段評審。評審通過后,由國防科工局或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批準轉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二十八條 工程研制類科研項目承研單位將主要分系統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及時報國防科工局備案。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轉包、分包單位。招標工作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參照國家招投標管理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承研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批復內容,出現以下情況的,按程序上報國防科工局審批調整。 (一)改變科研項目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或技術指標的; (二)增加中央財政科研經費或提高中央財政科研經費比例的; (三)主要承研單位發生變更的; (四)研究周期預計需要延長6個月以上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報國防科工局審批終止科研項目: (一)因技術發展或市場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科研項目已失去研究開發意義; (二)由于時間推移,技術、經濟指標低于國內已有同類水平; (三)技術方案和技術指標無法達到預期目標,并無有效解決辦法; (四)科研經費或配套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基本建設計劃無法落實; (五)承研單位的負責人或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更,致使項目無法按計劃繼續進行;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項目無法按計劃進行。 第三十一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國防科工局可直接做出撤銷科研項目的決定: (一)已列入其他科研計劃,重復申報; (二)挪用中央財政科研經費; (三)組織管理不力,嚴重影響科研項目順利實施或發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四)監督檢查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五)弄虛作假,未在科研項目誠信承諾書中如實說明情況; (六)連續2年未按年度計劃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被終止和撤銷的科研項目,國防科工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停止安排計劃科研經費。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承研單位在1個月內完成科研項目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一并報國防科工局核批。科研項目剩余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全部上繳財政部。 第六章 驗 收 第三十三條 科研項目按照經費規模和項目性質,由國防科工局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驗收。 第三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批復的研究周期,結合科研項目進展情況,編制下達科研項目年度審計計劃和驗收計劃。 第三十五條 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審計計劃和驗收計劃的有關要求,組織承研單位編制完成驗收申請報告,報國防科工局申請驗收。不能按期提請驗收的,應專題報告國防科工局申請延期。 驗收申請報告包括科研工作總結報告和財務決算審計報告。科研工作總結報告主要包括:研究工作總結,經費決算報告,主要科研成果及知識產權報告,工藝規程、技術標準,相關圖紙和數據、軟件、樣品試驗或試用報告、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與研究工作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科研項目審計管理,直接或委托局屬有關中心等單位開展審計。 第三十七條 科研項目申請驗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批復的各項內容; (二)完成財務決算審計,有明確的審計結論; (三)研究成果為實物或軟件的,要完成相關測試,有測試報告和測試結論; (四)按檔案部門規定完成歸檔資料編寫。 第三十八條 科研項目驗收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批復的研究內容完成情況、研究目標及技術指標的實現情況; (二)經費使用情況及財務決算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三)研究成果試用(使用)及應用情況; (四)研究成果的意義和水平; (五)知識產權管理及成果轉化情況。 第三十九條 國防科工局組織科研項目驗收評審后辦理驗收批復。委托驗收的科研項目,受托單位應在驗收工作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意見報國防科工局備案同意后辦理驗收批復。 第四十條 科研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承研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科研項目嚴重脫離計劃預期的,國防科工局給予通報批評,并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科研項目管理出現以下問題,國防科工局調減有關部門和單位下一年度科研經費并通報批評。 (一)列入各項年度計劃的科研項目有5個(含5個)以上未能按計劃要求完成研究任務的; (二)出現3個以上(含3個)項目未通過驗收的; (三)出現科研項目被終止或撤銷的。 第四十二條 科研項目管理出現以下問題,國防科工局將在一年內暫停受理承研單位非型號保障科研項目。 (一)列入各項年度計劃的科研項目有2個(含2個)以上未能按計劃要求完成研究任務的; (二)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調整事項未按規定程序及時報批的; (三)出現2個以上(含2個)科研項目研究工作結束后未通過驗收的; (四)出現科研項目被終止的; (五)發生重大失泄密事件,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三條 科研項目管理出現以下問題,國防科工局將在兩年內暫停受理承研單位非型號保障科研項目。 (一)科研項目重復申請國家科研經費支持的; (二)中央財政科研經費被挪用的; (三)擅自終止項目研究,或隱瞞項目實施中重大事故的; (四)出現科研項目被撤銷的。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與承研單位拒不執行國防科工局做出的處理決定,在徹底整改前,國防科工局將不再受理其科研項目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相關單位可根據不同科研項目的特點和具體工作要求,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二ΟΟ九年三月六日發布的《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科工計〔2009〕28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