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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程序(節選)1.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管理,武器裝備質量體系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裝認委)依據國家、軍隊有關規定以及《武器裝備質量體系認證委員會章程》,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相關的認證審核活動以及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審核人員(以下簡稱認證審核人員)注冊資格、申訴與投訴等的管理。 3.認證審核 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工作由裝認委授權的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承擔。 3. 1認證審核類別 (1)初次認證。對初次申請認證注冊的單位實施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全面審核。 (2)監督審核。對認證注冊單位年度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例行審核,以及對發生嚴重(重大)質量問題的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的專項審核。 (3)變更審核。對認證注冊單位名稱、地址、認證范圍等變更進行的審核。 (4)綜合評議。對認證注冊單位認證證書到期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綜合評價審核。 3. 2初次認證 3. 2.1申請條件 申請初次認證的單位,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符合國家和軍隊關于武器裝備承制單位法人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等有關的資質要求。 (2)建立并運行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3個月以上,且已完成內審和管理評審。 (3)對已承擔裝備研制生產任務的單位,應有相關裝備主管部門或軍事代表機構出具的推薦意見;對尚無裝備研制生產經歷,但有裝備研制生產相應能力,且相關裝備主管部門或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軍工集團公司有研制、訂貨意向的單位,應有相關裝備主管部門或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軍工集團公司出具的推薦意見。 3. 2.2申請與受理 (1)申請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應當按規定格式填寫《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申請書》(附有關證明材料),提交認證機構。 (2)認證機構在14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應當通知其補正;對不滿足申請條件的單位,應當向其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文件。 (3)認證機構每月下旬集中向武器裝備質量體系認證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呈報建議受理相關單位認證申請的請示;秘書處審查認證機構報送的請示,并于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受理的決定,將受理情況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4)認證機構對批準受理的認證申請,及時通知有關單位認證審核的具體要求,并及時與其簽署合同或協議;對未批準受理的認證申請,及時向其說明理由,退回申請文件。 3. 2.3審核策劃 認證機構按合同要求完成審核策劃,根據被審核單位規模、申請的認證范圍以及有關保密要求,遴選有關方面審核人員組建審核組,確定審核時間,通知被審核單位。 認證機構每月20日前向裝認委各相關成員單位及秘書處報送次月認證審核計劃安排。秘書處根據該計劃安排,視情派出觀察員參與有關審核活動;裝認委各相關成員單位委員或秘書可根據該計劃安排,協調本部門(單位)相關單位派觀察員參與有關審核活動。觀察員應監督審核活動,了解相關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3. 2.4審核 3. 2.4.1第一階段審核 第一階段審核主要檢查被審核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證據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人員和設施的就位情況,對被審核單位是否完成第二階段審核準備作出評價。 (1)審核組應當根據認證機構認證審核計劃安排,于第一階段現場審核前,完成對被審核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初步審查,編制文審報告和現場審核計劃,并通知被審核單位。 (2)審核組按審核計劃組織進行現場審核,在充分聽取軍方用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審核報告,提交認證機構。 (3)認證機構對審核報告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對具備第二階段審核條件的單位,及時安排進行第二階段審核,通知被審核單位;對不具備第二階段審核條件的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具備條件后重新安排第一階段審核。 3. 3監督審核 3. 3.1制定計劃 認證機構對認證注冊單位的例行監督審核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認證機構應當制定監督審核計劃安排,并提前2個月通知有關單位。 認證注冊單位發生嚴重(重大)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秘書處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裝認委各軍方用戶單位委員或秘書可根據認證注冊單位實際情況,向秘書處提出開展監督審核的意見建議。秘書處協調相關成員單位視情組織或授權認證機構組織對相關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專項監督審核。 3. 3.2審核策劃 參照3.2.3。 3. 3.4審核結論審查 例行監督審核完成后,認證機構審查審核組提交的審核材料,對審核不合格的單位,應當及時向秘書處提出處理建議;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對審核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向秘書處提交專題報告。 認證機構對發生嚴重(重大)質量問題的單位進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專項監督審核后,向秘書處提交審核報告,提出處理的措施建議。 3. 4變更審核 3. 4.1申請與受理 認證注冊單位結合實際變更情況,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審核申請。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注冊單位的變更申請,每月底集中報秘書處備案。 3. 4.2審核策劃 認證機構可對認證注冊單位進行單獨的變更審核,也可結合例行監督審核、綜合評議等審核活動,進行變更審核。 具體程序可參照3.2.3。 3. 4.3審核 認證機構對認證注冊單位名稱、地址以及縮小認證范圍等的變更,組織進行確認;對擴大認證范圍的變更,參照3.2.4的程序進行現場審核。 3. 4.4審核結論報批 認證機構審查審核組提交的變更審核材料,對單位名稱、地址、未跨類別擴大認證范圍以及縮小認證范圍的變更,每月底集中報秘書處審批。 3. 5綜合評議 3. 5.1申請與受理 認證注冊單位應當在認證證書到期前6個月,向認證機構提出綜合評議申請。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注冊單位的綜合評議申請,每月底集中報秘書處備案。 3. 5.2審核策劃 參照3.2.3。 3. 5.4審核結論報批 認證機構審查審核組提交的綜合評議材料,對審核不合格的單位,應當及時向秘書處提出處理建議;對審核合格的單位,每月底集中報秘書處審批。 3. 6信息通報 秘書處建立認證審核信息通報制度。每季度初,秘書處將上季度開展的各類認證審核活動的總體情況、審核結論報批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通報裝認委各成員單位和認證機構。 3. 7認證審核質量監督 秘書處建立認證審核質量監督與問責制度。秘書處定期了解裝認委各成員單位、認證注冊單位對認證審核質量的意見建議,對認證審核工作質量進行考核評價。經調查確認,認證審核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對認證機構及有關認證審核人員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4.認證證書管理 4. 1印制 認證證書由裝認委統一印制。 4. 2 頒發 裝認委對批準認證注冊的單位,頒發認證證書,有效期4年。 4. 3使用 認證證書只能用于證明認證注冊單位具有證書標明認證范圍內產品的質量保證能力,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 4換發 裝認委對通過變更審核、綜合評議的單位,換發認證證書。 4. 5暫停 秘書處根據監督審核、綜合評議等認證審核的情況,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存在嚴重問題(與嚴重、重大裝備質量問題直接相關,存在嚴重不符合項,重要、關鍵過程失控,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認證證書等)的單位,將情況通報裝認委有關成員單位,作出暫停認證證書的決定,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認證注冊單位因暫無武器裝備研制生產任務或其他原因,導致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無法正常運轉或不能按期接受監督審核及綜合評議時,可向認證機構提出暫停證書的申請,經秘書處批準后,作出暫停證書的決定,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證書暫停期內,認證注冊單位不能使用認證證書。 4. 6恢復 認證證書被暫停的單位在暫停期滿前,經認證機構審核合格后,由認證機構報秘書處批準,恢復其認證證書。 4. 7撤銷 對因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存在嚴重問題被暫停認證證書,且暫停期滿后仍未能整改合格的單位,以及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重復發生嚴重問題的單位,秘書處應當提出撤銷認證證書的意見,并報裝認委副主任委員、第一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批準后,撤銷并收回認證證書,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被撤銷證書的單位1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4. 8注銷 認證注冊單位不再承擔武器裝備研制生產任務或不愿保持認證證書時,可向認證機構提出注銷認證證書的申請,經秘書處報裝認委副主任委員、第一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批準后,注銷并收回認證證書,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認證注冊單位因暫無武器裝備研制生產任務等其他原因,被暫停證書滿2年仍不具備恢復條件的,秘書處應當提出注銷認證證書的意見,報裝認委副主任委員、第一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批準后,注銷并收回認證證書,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6.申訴與投訴 6. 1提出與受理 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涉及的單位或個人,對認證工作有關過程、結論及處理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實名向秘書處提出申訴;認為認證工作有關過程、結論、處理結果及人員行為存在有損客觀公正性的問題,或對自身正當權益造成侵害的,應當實名向秘書處提出投訴。 秘書處在收到實名申訴(投訴)后7個工作日內,向申訴(投訴)單位或個人通報受理情況;匿名申訴(投訴)不予受理。 6. 2處理 秘書處根據申訴(投訴)具體情況,協調有關部門組織由非相關方人員組成的獨立調查組,對申訴(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查組向秘書處提交調查報告;秘書處根據調查結果,情況屬實的,移交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并向申訴(投訴)單位或個人通報調查處理情況;情況不屬實的,向申訴(投訴)單位或個人作出答復。 7.收費 認證機構及認證審核人員從事認證審核活動的費用,按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