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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節選)為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建立規范有序的裝備市場準入制度,提高裝備建設質量效益,現將進一步加強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嚴格落實資格審查制度 貫徹落實《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裝備預先研究條例》、《裝備科研條例》、《裝備采購條例》、《裝備維修工作條例》要求,自2011年1月起,凡與軍方直接簽訂裝備采購合同(含預研、科研、購置、維修、技術服務合同,不含裝備技術引進合同,下同)的承制(含承研、承修,下同)單位,必須具備裝備承制單位資格。 各軍兵種裝備部和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在擬制裝備采購計劃和訂立合同時,應根據計劃內容和合同標的,從《裝備承制單位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中選取具備相應資格的承制單位,并在合同評審、經費撥付和決算、合同審計等工作中,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審核把關。對暫不具備資格、又急需安排任務的承制單位,應隨裝備采購計劃或單獨報總裝備部批準。 軍事代表機構(或授權機構,下同)要督促承制單位,在選定承擔重要的預研、科研、生產、維修配套任務單位時,把是否具有裝備承制單位資格作為重要前提條件,并加強對承制單位《合格供應商名錄》資質的監督把關。 二、 加強資格監督管理 各軍兵種裝備部和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要對《名錄》內的承制單位實施動態管理,對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問題、重大安全事故,承制能力嚴重下降,合同違約造成嚴重后果的承制單位,經調查核實后,給予警告、暫停資格的處罰和通報;問題嚴重的單位,報總裝備部批準后注銷資格。 軍事代表機構要發揮一線優勢,結合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承制資格日常監督,并逐級向本系統資格審查主管部門上報年度監督報告。要嚴格落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承制單位在法人資格、資本構成、科研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承制范圍、安全保密、合同履約、產品實物質量、守法經營等方面發生的重大變化和重大問題,必須及時逐級上報。 對于已了解掌握承制單位重大事項情況,但未及時上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 三、 突出資格審查重點 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做好資格審查申請受理工作,積極吸納社會優勢資源為裝備建設服務。當前,要重點做好下列單位的受理和審查工作:全軍競爭性裝備采購目錄所列項目的承制單位,軍方參與簽署配套合同或軍方監督入廠復驗的配套產品承制單位,尚未進入裝備市場、軍方有采購意向的承制單位。在審查過程中,堅持以專業技術資格、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為審查重點,同時注重對民營企業財務資金狀況和經營信譽的審查把關,確保承制單位具備必須的綜合能力。 四、 調整計劃和注冊管理模式 將現行每年度下發一批審查計劃、注冊一批《名錄》的管理模式,調整為每季度下發、注冊一批。各單位于每季度第一個月末上報下一季度審查申請計劃,總裝綜合計劃部于每季度末下發下一季度審查計劃。按計劃對每批承制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后,要及時注冊、更新、發布《名錄》,縮短審查注冊周期。 八、 深化理論研究工作 深化“擇優”辦法研究,建立承制單位履約信用等級評價指標體系,制訂同類型裝備承制單位分級評價和注冊管理標準,為優選競爭主體、推進競爭性采購提供依據。深化“民參軍”辦法研究,研究提出吸納和保持優秀民口配套、民營企業承擔裝備采購任務的辦法措施。深化“股份制改造監督”對策研究,針對軍工企業資產重組、整體上市、互相參股和兼并收購日趨頻繁的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現代企業制度下加強和改進資格審查和監督工作的辦法,確保軍方利益和軍工安全。深化審查員管理辦法研究,制定軍隊審查員與國家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接軌管理和績效考評辦法,不斷提高審查隊伍的技術水平和能力素質。 九、 健全信息發布制度 《名錄》發生變動(注冊、注銷)后,總裝綜合計劃部要及時向各單位資格審查主管部門、裝備采購計劃和合同管理部門提供更新后的《名錄》,以及計劃、合同管理軟件所需的《名錄》數據庫。建立資格審查工作簡報制度,及時向軍內有關單位通報政策要求、工作動態,交流工作經驗。各單位要在確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定期、分類、分級向《名錄》內的承制單位發布裝備采購、招投標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