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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購置目標價格論證、過程成本監(jiān)控和激勵約束定價工作指南(試行)深化推進裝備價格工作改革,規(guī)范和細化購置目標價格論證、過程成本監(jiān)控和激勵約束定價等三個方面的工作內(nèi)容、工作程序和基本方法,在前期試點基礎上,擬制本指南。 一、 購置目標價格論證 購置目標價格論證是武器裝備立項綜合論證的內(nèi)容之一,是指在立項綜合論證階段,論證、審批裝備研制限價設計指標的過程。主要包括購置目標價格方案論證、方案評審與報批等工作。 (一)軍兵種裝備部和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以下簡稱“各單位”)在組織開展裝備立項綜合論證時,組織裝備論證機構同步開展購置目標價格論證工作。 (二)裝備論證機構根據(jù)裝備建設規(guī)劃計劃安排,統(tǒng)籌考慮裝備戰(zhàn)技指標、初步總體技術方案、經(jīng)費可承受性等因素,綜合采用參數(shù)法(主要采用PRICE成本估算軟件)、類比法、工程法論證提出購置目標價格方案,形成《購置目標價格論證報告》。 (三)各單位的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購置目標價格論證報告》評審,論證報告隨立項綜合論證報告一并報批。 二、 過程成本監(jiān)控 過程成本監(jiān)控是指為實現(xiàn)購置目標價格指標,在裝備研制過程中開展的合同約定和成本監(jiān)督、評估、控制等活動。主要包括購置目標價格合同約定、指標分解、研制過程成本監(jiān)督、節(jié)點考核評估、超標處理及購置目標價格指標調整等工作。 (一)各單位的合同訂立管理部門,在組織合同訂立時,將批復的購置目標價格作為裝備研制限價設計指標在研制合同(協(xié)議)中予以明確,并約定承研承制單位在成本管控、定期報告、激勵約束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二)各單位的合同訂立管理部門,在方案階段開始時,組織軍代表機構,督促總體技術責任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購置目標價格,提出主要分系統(tǒng)和配套設備的目標價格指標,經(jīng)審查或評審后,形成購置目標價格分解指標體系,并在分承包研制合同(協(xié)議)中明確。 (三)各單位的合同訂立管理部門,在方案設計過程中,組織軍代表機構,督促各承研承制單位按照購置目標價格分解指標,制定并落實成本控制實施方案和限價設計準則,建立健全成本管理體系、成本控制責任制和項目型號經(jīng)濟師系統(tǒng)。 (四)各單位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合同訂立管理部門,在方案設計轉階段前,組織價格審核機構或裝備論證機構,采用參數(shù)法、工程法、成本審核法等方法,開展設計方案專項成本評估,綜合考慮戰(zhàn)技指標要求、技術狀態(tài)等變化因素,提出購置目標價格調整建議。購置目標價格指標上調15%(含)以上的項目,各單位審核后,報總裝備部審批;上調15%以下或調減的項目,各單位審核后,隨研制總要求報批。調整后的購置目標價格指標體系在工程研制階段合同或補充協(xié)議中明確,并納入研制總要求。 (五)各單位的合同訂立管理部門會同合同履行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購置目標價格指標體系,組織軍代表機構、裝備論證機構、裝備價格審核機構,在工程研制過程中,監(jiān)督承研承制單位制定并落實成本控制實施方案,跟蹤裝備過程成本變化,并提出處理建議;在工程轉階段節(jié)點前,對承研承制單位提交的《裝備過程成本分析報告》進行審查,對超指標7%(含)以上的項目不得轉階段,應督促承研承制單位制定并落實控制措施,經(jīng)考核,滿足指標要求后轉階段;對超指標7%以內(nèi)的項目將成本控制作為遺留問題轉入下階段研制;在設計定型階段,對承研承制單位提交的《裝備價值工程分析報告》進行審查,將裝備經(jīng)濟可承受性和購置目標價格實現(xiàn)情況作為戰(zhàn)技指標考核,為裝備定型提供依據(jù)。 三、 激勵約束定價 激勵約束定價是按照購置目標價格實現(xiàn)情況,以差異定價利潤形式,對裝備成本控制進行激勵與約束的裝備定價模式。主要包括定價成本審核與評估、激勵約束利潤計算與分配、價格方案評審與報批等工作。 (一)各單位的價格主管部門,在裝備設計定型后,組織價格審核機構,按照現(xiàn)行軍品價格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guī)、制度、程序,開展審價工作,協(xié)商確定裝備定價成本。 (二)各單位的價格審核機構,按照定價成本較目標成本節(jié)約(超支)情況,計算激勵(約束)利潤,一般情況下,承研承制單位承擔節(jié)約(超支)部分的70%,軍方承擔30%。激勵(約束)利潤的上限為5%目標成本,下限為-5%目標成本。計算公式如下: C≥107.14%CT時,PE= -5%CT ; 當107.14%CT>C>92.86CT時,PE=70%(CT – C); 當C≤92.86%CT時,PE= 5%CT 其中,PE為激勵(約束)利潤,CT為目標成本,C為定價成本。 (三)各單位的價格審核機構,在價格方案中應明確承研單位與承制單位的激勵約束分配,一般情況下,對科研生產(chǎn)一體的單位,激勵(約束)利潤由該單位全部承擔;科研生產(chǎn)分開的單位,激勵(約束)利潤由承研單位和承制單位平均分配(承研單位承擔的約束應沖抵其在該項目中獲得的跟產(chǎn)服務費、技術協(xié)調費、科研收益等,超出部分由承制單位承擔)。 (四)各單位的價格審核機構擬制裝備價格方案,價格方案為定價成本、目標利潤(5%目標成本)、激勵(約束)利潤三者之和,計算公式為P = C+5%CT+PE,其中,P為裝備價格,PE為激勵(約束)利潤,CT為目標成本,C為定價成本。 (五)各單位的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現(xiàn)行審批程序,報批或報備價格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