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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預先研究基金管理項目規定(節選)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裝備預先研究基金(以下簡稱預研基金)項目管理,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預先研究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預研基金,是指在裝備預先研究領域設立的用于開展應用基礎研究的基金。 本規定所稱的預研基金項目,是指使用預研基金資助的研究項目。 第三條 預研基金項目通過開展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等研究活動,為發展新型武器裝備提供理論依據和基本知識,培養國防科技人才,增強國防科技和武器裝備自主創新能力與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條 預研基金項目一般分為共用技術基金項目、支撐技術基金項目和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基金項目。根據研究內容和投資額度,各類項目可以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共用技術基金項目是指在裝備預先研究共用技術領域設立的應用基礎研究項目。支撐技術基金項目是指在國防科技有關行業技術領域設立的應用基礎研究項目。重點實驗室基金項目是指圍繞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設立的應用基礎研究項目。 各類預研基金項目應當重點突出、協調發展、避免重復。 第五條 預研基金工作應當堅持尊重科學、平等競爭、公平公正、激勵創新的原則,按照指南引導、自由申請、專家評議、擇優資助的方式安排。 第七條 預研基金項目實行從立項到驗收的全過程管理。共用技術基金項目和重點實驗室基金項目管理分為項目指南編制與發布、項目申請與評審、項目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四個階段。支撐技術基金項目參照上述程序進行管理。 第三章 項目申請與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辦公室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預研基金項目申請。各申請單位根據基金辦公室當年發布的受理申請通知及預研基金項目指南,對本單位的申請項目進行審查、遴選后,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申請書統一報送基金辦公室。 第十二條 申請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預研基金項目指南; (二)有軍事應用前景; (三)學術思想新穎,有獨創性和先進性; (四)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技術途徑和研究方法合理可行; (五)申請經費符合當年資助額度。 第十三條 預研基金項目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擔過應用基礎研究項目或者其他國防科研項目;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科技人員推薦; (三)能夠擔任項目負責人,具備直接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和條件。 第十四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人員的申請: (一)已完成的預研基金項目被評定為優秀的; (二)年齡在35周歲以下或學成歸國的; (三)所在單位長期承擔相關研究工作,具有較好研究條件的。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申請項目的負責人,但可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研究: (一)在讀研究生; (二)離休、退休的科技人員; (三)非申請單位所屬的科技人員; (四)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人員。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和參與新的預研基金項目: (一)最近五年內,其負責的預研基金項目未能通過驗收; (二)負責的預研基金項目中有兩項以上(含兩項)尚未結題; (三)負責的預研基金項目正處于延期執行期間。 第十七條 基金辦公室對預研基金項目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程序或申請書編寫規范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三)申請經費預算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不予受理的申請項目,基金辦公室應當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基金辦公室對已受理的預研基金項目申請書進行匯總,分送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和有關業務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基金辦公室具體承辦項目評審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從具備以下條件的同行專家中遴選: (一)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敏銳的科學洞察力和較強的學術判斷能力; (二)熟悉被評審項目的研究內容及相關國防科技領域的國內外發展現狀,并且近年直接從事相關研究工作; (三)學風嚴謹,公道正派,堅持原則,熱愛國防科技事業。 評審專家應當優先從總裝備部有關專業組中遴選。 第二十條 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回避本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項目、本人參與研究的項目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項目。 申請人可以向基金辦公室提出不宜評審其申請項目的專家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預研基金項目的評審,可以采用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的形式。重點項目應當采用會議評審的形式。 通訊評審應當選擇不少于3名專家,會議評審應當組成評審組。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當由同一組專家評審。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依據預研基金項目指南,從軍事應用前景和科學意義、基礎性和創新性、研究目標和研究內容、研究方法和技術可行性、研究基礎和保障條件、經費合理性等方面,對申請項目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三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人員不得泄露、剽竊申請書的有關內容,不得泄露尚未公開的評審專家姓名及工作單位、評審意見和評審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基金辦公室根據本年度經費指標和專家評審意見,提出項目資助建議,擬制預研基金項目年度計劃草案,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會同總裝備部有關業務部門對年度計劃草案進行審核,報總裝備部批準后下達。 對未獲資助的申請項目,基金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預研基金項目年度計劃中與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門和總裝備部授權的單位相關的內容,可以抄送相關單位。 第四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預研基金項目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項目承研單位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的科研計劃組織實施,加強督促檢查和管理,保證研究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研單位接到預研基金項目年度計劃后,對重點項目應當組織負責人編寫項目任務書,對一般項目應當組織負責人填寫項目修改補充說明,在規定時間內報基金辦公室核準,作為項目實施、撥款、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對逾期不報,又不在規定時間內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由基金辦公室報批后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或項目申請書及修改補充說明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每年撰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項目承研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承擔的預研基金項目的進展和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統計,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填寫裝備預研基金項目管理工作年度報告,報基金辦公室。 基金辦公室應當撰寫預研基金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抄總裝備部有關業務部門。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承研單位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研單位應當及時向基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更換: (一)不能直接從事項目研究一年以上的; (二)組織項目研究工作不力或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等行為的; (三)不再是承研單位科研人員的。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確需變更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或研究進度,項目承研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調整申請,由基金辦公室報批后方可變更。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 (一)相關技術已公開或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失去研究意義的; (二)研究過程中遇到無法克服的技術問題,預計無法完成的; (三)項目負責人因故離崗一年以上,所在單位無合適人員接替的。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緩撥資助經費、撤銷項目或者責令承研單位返還已撥資助經費: (一)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的; (二)項目執行不力,未按要求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報送項目進展情況,不接受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與審計的; (四)項目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預研基金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撰寫裝備預研基金項目總結報告和國防科學技術報告,并附測試報告、有關論文等研究成果,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基金辦公室,同時將國防科學技術報告報送其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預研基金項目驗收通常在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和有關業務部門指導下由基金辦公室組織,重要項目驗收可以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和有關業務部門直接組織。 驗收單位應當以總裝備部有關專業組專家為主組建專家組實施項目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項目驗收一般采用會議形式。重點項目驗收時,可以視情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觀看成果演示。 第三十四條 預研基金項目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項目研究任務完成情況; (二)研究成果創新性及科學意義; (三)成果轉化應用情況; (四)預期軍事效益; (五)經費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方可結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當繼續開展研究工作,并重新組織驗收。 重新組織驗收仍未通過的項目,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執行。 基金辦公室應當及時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承研單位。 第三十六條 總裝備部有關專業組應當對當年通過驗收的預研基金項目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成果轉化應用意見,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和有關業務部門,抄送基金辦公室。 基金辦公室應當建立項目成果檔案,視情向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門和總裝備部授權的單位通報,推動成果及時應用于裝備技術的研究開發。 項目結題后,項目承研單位應當跟蹤項目的成果轉化應用、獲獎等情況,并及時通報基金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基金辦公室應當定期通報預研基金項目完成情況,建立項目負責人和承研單位信譽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預研基金項目有關成果鑒定及成果管理、國防科學技術報告、獎勵、保密等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總裝備部授權的單位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支撐技術基金項目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各種文檔、報表格式,由基金辦公室統一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