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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重大基礎研究管理規定(節選)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安全重大基礎研究工作,規范國家安全重大基礎研究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國家安全重大基礎研究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 本規定所稱的國家安全重大基礎研究(以下稱重大基礎研究),是圍繞武器裝備和國防科技發展,進行的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和前瞻性的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新材料的科學研究活動。 重大基礎研究應當按照武器裝備預先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模式管理,實行基金制。 第三條 重大基礎研究應當針對以下兩方面開展研究: (一)長期制約我軍武器裝備發展和國防科技進步的重大基礎研究問題; (二)我軍武器裝備發展和國防科技進步需要進行的前沿探索、創新研究的重大基礎研究問題。 第四條 重大基礎研究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需求牽引,瞄準前沿; (二)自主創新,跨越發展; (三)縮短戰線,突出重點; (四)解放思想,勇于探索; (五)統籌安排,協調發展。 第五條 重大基礎研究的管理工作,在總裝備部科技委指導下,應當按以下四個階段進行: (一)十年發展綱要制定與發布; (二)項目申請與立項; (三)項目實施與評估; (四)項目驗收。 第四章 項目申請與立項 第十八條 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的申請應當堅持“綱要引導,自愿申請,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強強聯合,協作攻關。 第十九條 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的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組織和協調多學科、跨專業科研隊伍合作,開展交叉性和綜合性研究; (二)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一支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高素質科研隊伍; (三)具備良好的科研基礎條件和與本項目有關的技術基礎。 第二十一條 預研管理中心依據專家顧問組綜合評審意見,在總裝備部有關部門指導下,向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申報立項申請。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綜合平衡后,上報總裝備部批準立項。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二十二條 已立項的重大基礎研究項目,每年的年度計劃應當報總裝備部批準后下達。 第二十三條 根據總裝備部批準下達的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年度計劃,預研管理中心應與承研單位簽訂《國家安全重大基礎研究項目課題協議》。 第二十四條 承研單位在項目立項后應當成立項目管理辦公室,并進行項目的開題論證,制定該項目詳細技術研究方案,落實研究隊伍,明確分工和時間進度節點等?傃b備部有關部門應組織專家組對開題論證報告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 承研單位年終應編寫項目年度總結報告,總裝備部有關部門應組織專家組對年度工作進行評估,專家組評估后提出評估意見。通過評估的項目轉入下年度繼續實施。 第二十六條 項目重大調整、終止或承研單位更換等情況,應經總裝綜合計劃部和有關部門審議后,報總裝備部批準。 第二十七條 承研單位完成全部工作后,應當撰寫《國家安全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總結報告》。總裝備部有關部門應組織專家組對驗收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專家組提出《國家安全重大基礎研究項目評價報告》?傃b備部綜合計劃部匯總后,應將驗收項目的《國家安全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總結報告》和《國家安全重大基礎研究項目評價報告》提交專家顧問組進行驗收綜合評審。預研管理中心對通過驗收的項目建立成果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的成果管理、知識產權管理,“中國國防科技報告(簡稱GF報告)”、獎勵、保密等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