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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探索研究管理規定(節選)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武器裝備探索研究工作,規范武器裝備探索研究管理,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預先研究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武器裝備探索研究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武器裝備探索研究(以下簡稱探索研究)是以發展新一代武器裝備、形成新的軍事技術能力為需求牽引,以科學技術的新進展和新應用為基礎,以自主創新為推動力,針對武器裝備的新概念和支撐這類武器裝備發展的軍事前沿技術所開展的科學研究活動。 第四條 探索研究的主要任務包括:探索武器裝備的新概念,研究其基本原理、系統構成、軍事應用前景和經濟技術可行性;探索軍事前沿技術,研究其基本原理、實現途徑和軍事應用的可行性。 第五條 探索研究應當堅持需求牽引、技術推動,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自主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探索研究工作應當集中管理,按以下八個階段組織實施:發布指南、受理評審、立項審批、擬制計劃、簽訂協議、組織實施、項目驗收、成果轉化。 第四章 項目申請、評審與立項 第十六條 探索研究項目的申請應當堅持“指南引導,自愿申請,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鼓勵強強聯合,協作攻關。 第十七條 探索研究項目的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支創新思維活躍、專業配置合理的高素質科研隊伍; (二)具備良好的科研基礎設施和配套保障條件;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礎和技術儲備。 第十八條 每年年初,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會同總裝備部有關業務部,根據總裝備部對探索研究工作的總體要求,部署探索研究項目的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九條 科研單位根據總裝備部的部署要求和探索研究發展指南,論證提出探索研究項目,編制《武器裝備探索研究項目綜合論證報告》,經軍兵種裝備部、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和總裝備部授權單位審查篩選后,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抄送總裝備部有關業務部。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二十四條 總裝備部預研管理中心根據探索研究項目立項批復,組織擬制探索研究年度計劃草案,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抄送總裝備部有關業務部。 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對年度計劃草案進行綜合平衡,經總裝備部有關業務部會簽后,報總裝備部審批,下達總裝備部預研管理中心實施。 第二十五條 總裝備部預研管理中心根據批準的探索研究年度計劃,與承研單位簽訂《武器裝備探索研究項目協議》,《武器裝備探索研究項目協議》是落實探索研究計劃的主要形式,是承研單位開展探索研究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六條 承研單位每年年底應當總結當年研究工作進展情況,編寫《探索研究項目年度總結報告》,并于翌年1月10日前報總裝備部預研管理中心。 總裝備部預研管理中心應當組織初審專家組對探索研究項目年度研究工作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并將項目年度進展情況和評估意見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抄送總裝備部有關業務部。 第二十八條 承研單位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應當擬制《探索研究項目工作總結報告》和《探索研究項目技術總結報告》,報總裝備部預研管理中心。 總裝備部預研管理中心在總裝備部有關業務部的指導下,組織初審專家組對探索研究項目進行驗收,形成《探索研究項目驗收書》。 在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軍方使用部門機關有關人員參加。總裝備部預研管理中心總結項目完成情況,連同項目驗收書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抄送總裝備部有關業務部。 第二十九條 對通過驗收并有顯著軍事應用前景的探索研究項目,應當按照《裝備預先研究計劃管理規定》和《裝備預先研究演示驗證管理規定》,及時轉入裝備預先研究其它研究計劃,開展應用開發研究或演示驗證工作。 總裝備部預研管理中心應當建立探索研究成果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探索研究項目成果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獎勵、保密等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