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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科研條例(節選)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科研工作,加強裝備科研管理,促進裝備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組織實施裝備科研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裝備,是指實施和保障軍事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等的統稱。 本條例所稱的裝備科研工作,是指為發展新型裝備和改進、提高現役裝備的作戰使用性能而進行的科學研究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六條 總裝備部主管全軍裝備科研工作。 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主管分管裝備科研工作。 軍區裝備部主管本軍區裝備科研工作。 第三章 裝備研制 第一節 計劃管理 第十四條 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根據全軍裝備研制五年計劃、本年度經費指標、上一年度計劃結轉項目和本年度新增加項目等情況,擬制分管裝備研制年度計劃。 上一年度計劃結轉項目依據本年度經費指標、裝備研制合同和項目研制進展情況安排。本年度新增加項目根據需要和本年度經費保障條件,在裝備研制年度計劃中預留經費,待批準立項后安排。 總裝備部對各單位上報的分管裝備研制年度計劃進行審核后,制定全軍裝備研制年度計劃,并下達實施。 第十五條 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對分管裝備研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執行情況于翌年1月15日前報總裝備部。 第二節 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裝備研制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制度。 裝備研制項目依據主要裝備研制五年計劃和一般裝備研制五年計劃,分為主要裝備研制項目和一般裝備研制項目。主要裝備研制項目根據需要還可以分為重大裝備研制項目和其他主要裝備研制項目。 第十七條 裝備研制必須嚴格執行裝備研制立項和裝備研制總要求的報批制度。 第十八條 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按照規定對裝備研制五年計劃和裝備體制中新列入的項目組織裝備研制立項的綜合論證。 裝備研制立項的綜合論證應當貫徹體系建設和系統配套的要求,注重軍事需求和研制必要性分析,加強作戰使用和全壽命費用研究;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綜合分析技術能力和研制生產條件,提出承研承制單位預選方案;需要安排配套引進的,還應當進行引進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及經費測算。 第十九條 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完成裝備研制立項的綜合論證后,應當將裝備研制立項申請和綜合論證報告一并報總裝備部審批。 重大裝備研制項目立項經軍兵種、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報總裝備部審核后,由總裝備部報中央軍委審批或者由總裝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 總裝備部根據需要,可以對重大裝備研制項目立項的綜合論證報告組織評估。 經批準的裝備研制立項,是組織研制項目招標、開展裝備研制工作、制定裝備研制年度計劃和訂立裝備研制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條 裝備研制進入工程研制階段之前,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裝備研制總要求的綜合論證,并擬制裝備研制總要求。 裝備研制總要求的綜合論證應當根據批準的裝備主要作戰使用性能,結合裝備研制方案設計工作,提出完整、可行的戰術技術指標和科研、定型等大型試驗的方案;測算批生產試制費、裝備采購價格和全壽命費用;對配套引進的關鍵電子元器件,還應當分析提出國內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條 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完成裝備研制總要求的擬制后,應當將裝備研制總要求及其綜合論證報告一并報總裝備部審批。 總裝備部根據需要,可以對重大裝備研制項目研制總要求的綜合論證報告組織評估。 經批準的裝備研制總要求,是開展工程研制和組織裝備定型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裝備研制過程中,需要調整裝備研制總要求的,應當對調整內容進行補充論證,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二十三條 裝備研制立項與裝備研制總要求的論證和審批,通常應當按照規定分別進行。但對技術成熟、研制周期短、經費投入少的仿制、改進、改型和加改裝項目,經總裝備部同意,也可以合并進行。 第二十四條 裝備研制實行合同制。 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對批準立項的裝備研制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擇優選定裝備承研承制單位,訂立裝備研制合同。對總裝備部規定的重大裝備研制項目總(主)合同草案文本,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報總裝備部確認后,方可訂立,并報總裝備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全面履行裝備研制合同規定的義務,并組織軍事代表機構和軍隊其他有關單位,對承研承制單位的研制進度、經費使用、技術質量狀態、科研試驗等進行監督,督促承研承制單位保證裝備研制合同的履行。 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對裝備研制技術方案、工程研制轉階段等重大節點及時組織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轉入下一階段研制。 第二十六條 裝備研制合同訂立后,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解除。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合同的變更、中止或者解除事宜: (一)裝備研制計劃被修改或者被取消的; (二)裝備研制過程中出現戰術技術指標調整或者裝備研制經費超概算等情況的; (三)裝備研制合同履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主要條款無法履行的。 由于裝備使用一方的原因而變更、中止或者解除裝備研制合同給承研承制單位造成損失的,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報總裝備部批準后,向承研承制單位支付合理的補償費用。 因承研承制單位的過錯而變更、中止或者解除裝備研制合同給軍隊造成損失的,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根據裝備研制合同和有關規定向承研承制單位提出索賠要求。 第二十七條 裝備研制合同履行完畢后,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組織驗收。 第四章 裝備試驗 第二十八條 裝備試驗按照試驗性質分為裝備科研試驗和裝備定型(鑒定)試驗。 裝備科研試驗為檢驗裝備研制總體技術方案和關鍵技術提供依據。裝備定型(鑒定)試驗為裝備定型(鑒定)提供依據。 第三十一條 裝備試驗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裝備試驗年度計劃和裝備試驗大綱嚴密組織實施裝備試驗。 第三十四條 裝備試驗實施單位完成試驗任務后,應當及時擬制試驗報告,報送裝備試驗大綱的審批部門(單位)和組織試驗的部門,并抄送裝備承研承制單位。 第五章 裝備定型 第三十五條 擬正式列編和配發部隊的新型裝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裝備定型。 裝備定型包括裝備設計定型和裝備生產定型。 裝備設計定型主要考核裝備的戰術技術指標和作戰使用性能,確認其是否達到研制總要求的規定。 裝備生產定型主要考核裝備的質量穩定性和成套、批量生產條件,確認其是否符合批量生產的標準。 第三十六條 新型裝備應當進行設計定型。經過設計定型的裝備在正式批量生產之前,應當進行生產定型;但是,小批量生產的裝備可以只進行設計定型,按照引進圖樣、資料仿制的裝備可以只進行生產定型。 第三十七條 技術簡單的新型裝備或者經改進、改型、技術革新后未改變其基本戰術技術性能和結構的裝備,可以不進行裝備定型,由二級定委授權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以鑒定方式考核。 第三十八條 新型裝備定型前,對能夠獨立進行考核的配套設備、部件、器件、原材料、軟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定型或者鑒定。 第三十九條 裝備設計定型必須進行設計定型試驗。 裝備工程研制階段結束后,軍事代表機構或者軍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會同裝備承研承制單位提出裝備設計定型試驗的申請,報二級定委審批。 裝備設計定型試驗包括試驗基地(含總裝備部授權或者經二級定委認可的試驗場、試驗中心以及其他試驗單位)試驗和部隊試驗。試驗基地試驗主要考核裝備的戰術技術指標;部隊試驗主要考核裝備的作戰使用性能和部隊適用性(含編配方案、訓練要求等)。 第四十條 裝備設計定型試驗完成后,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由軍事代表機構或者軍隊其他有關單位會同裝備承研承制單位,向二級定委提出裝備設計定型的申請。 主要裝備的設計定型由二級定委審查,報一級定委審批。一般裝備的設計定型由二級定委審批,報一級定委備案。 第四十一條 裝備設計定型完成后,需要進行生產定型的,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按照規定對試生產的裝備組織部隊試用,必要時組織裝備生產定型試驗。 第四十二條 經部隊試用和生產定型試驗后的裝備,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由軍事代表機構或者軍隊其他有關單位會同裝備承研承制單位,向二級定委提出裝備生產定型的申請。 主要裝備的生產定型由二級定委審查,報一級定委審批。一般裝備的生產定型由二級定委審批,報一級定委備案。 第四十三條 由承研承制單位自籌經費研制或者改進的裝備,符合裝備技術體制等要求、軍隊需要正式列編采購的,應當按照裝備定型(鑒定)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六條 對在裝備科研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在裝備科研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更改裝備科研規劃、計劃和裝備戰術技術指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違反裝備科研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損失的; (四)泄露或者遺失裝備科研秘密,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盜竊、侵占、破壞裝備科研設施和設備的; (六)侵吞、挪用、截留裝備科研經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妨害裝備科研工作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總部、軍兵種分管裝備使用管理的部門,參與有關新型裝備研究論證的工作,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裝備科研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