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工技術推廣專項獎勵性后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spanyes';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fareast-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0000pt;mso-font-kerning:0.0000pt;"=""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軍工技術推廣專項獎勵性后補助管理,切實發揮中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軍工技術轉化應用,依據《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科工技〔2012〕34號)、《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后補助管理暫行辦法》(財防〔2016〕249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獎勵性后補助,是指項目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針對國內領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軍工高新技術,組織開展推廣應用研發活動,實現軍工高新技術向民用領域轉化應用,并形成一定產業規模,為經濟社會創造較大利益,經審查通過后,中央財政給予相應資金補助的科研資助方式。
項目單位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條 獎勵性后補助工作遵循注重引導、突出實效、科學公正、社會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獎勵性后補助項目征集、申請受理、審查核定、公示和異議處理、批復,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科研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獎勵性后補助項目申報工作。其中,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科研機構,中央管理企業負責所屬單位相關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單位相關工作。
其他單位原則上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單位和高校、國防科工局局屬事業單位直接向國防科工局申報。
項目單位負責編制申請書。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編制。
第二章 項目要求和評定標準
第五條 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或區域特色產業布局和發展重點方向。
(二)所推廣技術為軍工高新技術,且為項目核心技術。
(三)所推廣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具有國家專利等知識產權。
(四)形成直接推向民用市場的新產品、新系統,投產二年以上并具備一定產業規模,為經濟社會創造較大利益。
(五)不涉及國家秘密,符合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等法律法規要求。
(六)推廣應用研發活動未得到中央財政資金資助。
(七)研發過程和財務資料完備。
(八)符合項目征集要求。
第六條 項目類別按一類、二類、三類評定,標準如下:
(一)一類。項目形成的新產品、新系統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形成的銷售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利潤率達10%以上;或者項目形成的新產品、新系統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形成的銷售收入達10000萬元以上、利潤率達10%以上。或者項目形成的新產品、新系統符合國家戰略需求,打破國外技術禁運和封鎖,實現國產化自主替代,并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二)二類。項目形成的新產品、新系統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形成的銷售收入達2000萬元以上、利潤率達10%以上;或者項目形成的新產品、新系統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形成的銷售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利潤率達10%以上。
(三)三類。項目形成的新產品、新系統主要技術指標和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形成的銷售收入達2000萬元以上、利潤率達10%以上。
銷售收入和利潤率按前二年平均銷售收入和利潤率計算。
第七條 獎勵性后補助額度(以下簡稱獎勵額度)根據項目類別確定:
(一)評定為一類的項目,獎勵額度最低為600萬元,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二)評定為二類的項目,獎勵額度最低為400萬元,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三)評定為三類的項目,獎勵額度最低為200萬元,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不同類別項目前二年平均利潤率以10%為基數,每增加5%,實際獎勵額度增加100萬元,最高不超過該類別項目獎勵額度上限。對于打破國外技術禁運和封鎖,實現國產化自主替代的項目,獎勵額度為800萬元。
第三章 項目征集與申請
第八條 國防科工局定期發布項目征集公告,明確相關要求。
第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按項目征集公告要求,組織編制申請書,并正式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申請(申請書一式三份,附電子文檔)。
第十條 申請書應隨附以下證明材料,相關材料應真實、準確、可靠。
(一)所推廣軍工高新技術來源于軍工任務的證明,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涉及技術許可轉讓的應提供相關許可轉讓合同(復印件)。
(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新產品、新系統技術水平評價報告,以及用戶出具的新產品、新系統使用報告。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近二年度的銷售收入、利潤率等指標。
(四)推廣應用研發活動等相關研發過程記錄和近二年的財務報表。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審查核定
第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組織對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形式審查:
(一)項目單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請書填寫不規范、不完整。
(三)證明材料不齊全、存在明顯問題。
(四)申報項目不符合征集公告要求。
第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委托中介機構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書進行現場審查復核。中介機構應具備相應保密資質。與項目單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中介機構及人員應回避。中介機構按要求向國防科工局提交現場審查復核報告,提出項目類別評定建議,同一年度相同技術類型項目應提出排序建議。
第十三條 現場審查復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與國家或區域特色產業布局和發展重點方向的符合性,所推廣技術為軍工高新技術且為項目核心技術的真實性,項目形成的新產品、新系統的技術先進性,項目形成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率,以及需現場核實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現場審查復核報告進行核定,確定獎勵性后補助項目、項目單位、項目類別和獎勵額度。同一年度相同技術類型項目擇優補助。
第五章 實施獎勵
第十五條 國防科工局向社會公示獎勵性后補助項目、項目單位、項目類別和獎勵額度,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者須加蓋單位公章或個人署名。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對于實名提出異議的,國防科工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相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已處理無問題的項目,國防科工局辦理批復,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
第十七條 財政部批復年度預算后,資金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支付。經核定撥付的獎勵性后補助資金,由項目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對申報材料不真實的項目單位,國防科工局在5年內暫停受理其獎勵性后補助項目申請,并對項目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接受財政、審計監督檢查,發現項目申報與事實不符、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獎勵性后補助資金予以追回,并按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用戶、第三方專業機構和會計事務所等有關機構或組織,以及提供虛假報告的中介機構,國防科工局視情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有關情況,并作為以后遴選相關工作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相關工作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