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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防科學術技工業辦公室 2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271-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企業年檢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四川省境內已具備民用爆炸物品(包含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安全生?四川省國防科學術技工業辦公室 270.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270-8.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核定數量變更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四川省境內已具備民用爆炸物品(包含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銷售許可證的企業銷售核定數量變更申請和辦理。 二、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第四條:“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負責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政策、規章、審查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及日常監督管理。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協助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職責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等內容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原發證機關審核后換發新證。銷售品種、儲存能力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30日內向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換發新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條件 (一)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二)民爆倉庫儲存能力增加或減少。 四、申請材料 五、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向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6樓綜合窗口01號提交申請材料。 (二)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6樓綜合窗口01號進行形式審查。對屬于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申請。 (三)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6樓綜合窗口01號將申請材料轉交四川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進行審查,審查完畢后四川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將審查結果及相關材料交回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6樓綜合窗口01號。 (四)對同意許可的項目,四川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在《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上鑒章同意并換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同意許可的項目,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現場送達或快遞送達。現場送達:申請人憑個人身份證明(有效的身份證、臨時居住證、戶口簿等)和受理通知書到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6樓綜合窗口01號領取辦理結果。 六、辦理類型及時限 承諾件。辦理總時限:12個工作日(無需轉外)。 (一)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12個工作日。 七、收費情況 不收費。 八、辦理結果名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九、數量限制 無。 十、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到現場次數1次。 十一、辦理時間、地點及聯系方式 (一)辦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現場辦理地點 成都市青羊區草市街2號四川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6樓綜合窗口01號。 (三)網上辦事大廳 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 四川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www.scjg.gov.cn (四)聯系方式 業務咨詢電話:(028)86750591、86743887 服務窗口電話:(028)86912315 政務服務熱線(監督電話):12345 十二、注意事項 無。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核定數量變更 審查工作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