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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補助申報開始时间:2018-10-17 作者:促進會秘書處【原创】 為貫徹落實《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要素供給培育產業生態提升國家中心城市能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成委發〔2017〕23號)精神,深入推進我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強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按照市經信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貫徹〈創新要素供給培育產業生態提升國家中心城市能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成經信財〔2017〕89號)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2019年成都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補助申報工作。 經市經信委認定的成都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成都市小企業創業基地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平臺、基地運營單位”)。 依照《成都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成都市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成經信函〔2018〕34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實際,申報對象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運營單位在2015年11月5日(含)前成立,且在成都市域內注冊(登記)或稅收解繳關系在市域內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平臺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期間服務本地中小微企業數量滿足《管理辦法》規定數量;制造業園區、樓宇經濟園入駐中小微企業數量分別不少于35戶、50戶。 (三)制造業園區建筑總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樓宇經濟園建筑總面積在8千平方米以上,且運營單位建筑產權占基地總產權的70%以上(租賃基地除外)。 (四)運營單位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期間(票據開具時間)提升能力建設和開展服務活動的實際支出總金額80萬元(含,除稅金額)以上。 (五)運營單位在2017年和2018年按照要求已上報服務企業及服務活動開展情況。 (六)運營機構或主要負責人在運營管理中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違紀違法行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間)。 (七)運營機構2018年財務審計利稅為正或同比正增長。 運營單位提升服務中小企業能力支出和開展服務活動支出,具體包括購置(租用)儀器、設備、軟件費用,設備維護、維修費用,服務場地(配套設施)建設(改造)費用,服務場地租賃費用(基地除外),宣傳費用,開展中小企業服務活動會務費,社保或個稅反映的職工工資。 平臺運營單位補助金額=審計合格票據總金額(除稅)* 30%*審計服務滿意率。 基地運營單位補助金額=審計合格票據總金額(除稅)* 30%*生產經營場地出租率*審計服務滿意率。 注:出租率=出租面積/(出售面積+出租面積)。審計合格票據總金額(除稅)* 30%≤200萬元。財政資金不足時,按照比例匹配。 (一)國家、省中小專項資金或其他財政資金已惠及的項目、內容、票據不再重復給予補助。重復申報取消項目資格。 (二)事業單位的財政撥付支付內容不列入補助范圍。 (三)申報補助的單個票據不含稅金額≥1萬元(同一事項因額度原因連續發票除外),計算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不含稅。 (四)票據支出(職工工資除外)必須有對應的對公銀行匯款憑證記錄。 (五)運營單位計算年度服務企業和入駐企業數量時,必須是成都市域內注冊登記或納稅的中小企業。 請各區(市)縣相關部門在2018年11月5日前將申報資料(紙質資料兩份和電子版)統一報市經信委企業服務處。 瞿曉琴:159 8235 2759 彭 婷:187 8006 7596 梁 宇:134 0809 3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