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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雙流區加快成都臨空經濟示范區建設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时间:2017-08-31 作者:促進會秘書處【原创】 為深入貫徹落實成都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國家中心城市重大部署,緊扣增強“五中心一樞紐”城市功能,聚焦“中優”、融入“南拓”,建設“空港雙流”,培育壯大臨空經濟產業支撐,努力營造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加快建設國家級臨空經濟示范區,特制定本意見。 總則 本意見適用對象為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及統計關系在雙流區實際行政管轄范圍內的企業和組織機構,且承諾自注冊成立之日起 15 年內不遷出雙流區,15 年內遷出的須全額退還已享受的各項補助和獎勵。除明確說明外,本意見所涉補助獎勵均為稅前。 壯大主導產業 第一條 壯大航空產業。重點支持飛機發動機及零部件、無人機、通用航空器等領域的航空制造業,基地航空、洲際航線、全貨機航線等領域的航空運輸業,通用航空基礎設施、公務機基地等領域的通用航空業,航空金融、航空博覽展示、國際商貿等領域的航空服務業。按照《雙流區關于加快主導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試行)》制定航空產業專項政策。 第二條 壯大電子信息產業。重點支持設計、制造、封裝測試、材料(裝備)、應用等領域的集成電路產業,時頻通導、測試測控、電磁空間、衛星、系統防護等領域的信息安全產業,數據中心、傳感器件、系統集成、平臺服務等領域的大數據和物聯網產業,新型顯示器、筆電整機等領域的智能終端。按照《雙流區關于加快主導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試行)》制定電子信息產業專項政策。 第三條 壯大新能源產業。重點支持太陽能、儲能 電池、核能等領域的新能源產業。按照《雙流區關于加快主導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試行)》制定新能源產業專項政策。 培育臨空總部 第四條 鼓勵 500 強企業入駐。對新設立的外資企業(限世界 500 強企業投資)和省外內資企業(限中央大型企業、中國500 強企業或中國民營 500 強企業投資),實繳注冊資本達 5000萬元(含)以上、1 億元(含)以上、10 億元(含)以上的,經牽頭單位認定,分別給予 200 萬元、500 萬元、1000 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自認定后的第一個完整納稅年度末開始,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兌現。 第五條 鼓勵綜合型總部企業入駐。對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及核算資格的綜合型總部企業,經認定,亞太區及以上級別總部的,自正式運營之日起按其區級實際貢獻的100%給予連續 3 年獎勵;大中華區總部的,自正式運營之日起按其區級實際貢獻的 80%給予連續 3 年獎勵;西南地區總部的,自正式運營之日起按其區級實際貢獻的 50%給予連續 3 年獎勵。 第六條 鼓勵企業設立功能型總部。對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及核算資格的功能型總部,經認定,實繳注冊資本 1000 萬元(含)至 1 億元的,按實繳注冊資本的 0.5%給予開辦補助;實繳注冊資本 1 億元(含)至 5 億元的,按實繳注冊資本的 1%給予開辦補助;實繳注冊資本 5 億元(含)以上的,按實繳注冊資本的1.5%給予開辦補助。每戶企業開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開辦補助自認定后的第一個完整納稅年度末開始,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兌現。 第七條 鼓勵引薦招商。對成功引薦項目的中介人或中介機構,按所引薦項目前三年每年對區級實際貢獻的 3%,給予中介人或中介機構累計不超過 300萬元獎勵 夯實產業基礎 第八條 鼓勵項目加快建設。對協議總投資 1 億元(含)以上的工業項目或協議總投資 5 億元(含)以上的服務業項目,在協議約定時間內竣工投產的,經核實,按基礎設施配套費區級實際留存部分的 100%給予獎勵。 第九條 鼓勵上規上限入統。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2000萬元并上規入統的工業企業,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稅后 2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上規并入統的服務業企業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稅后 1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上限并入統的批發零售業企業、住宿餐飲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稅后 10 萬元、5 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鼓勵企業擴大規模。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5000萬元、1 億元、3 億元、5 億元、8 億元、10 億元、20 億元、30億元、50 億元、100 億元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稅后 20 萬元、30 萬元、40 萬元、60 萬元、80 萬元、100 萬元、15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4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年營業(銷售)收入首次達 5 億元、10 億元、30 億元、50 億元、100 億元的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稅后 5 萬元、10 萬元、30 萬元、50 萬元、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建筑業企業省外年總產值首次達 5 億元、10 億元、20 億元、30 億元、50 億元,且在我區入庫列統的,分別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稅后 10 萬元、20 萬元、40 萬元、60 萬元、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當年區級實際貢獻排工業企業前20強或服務業企業前10強的,且當年區級實際貢獻增幅達 10%以上的,對超過 10%的部分,按 50%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轉型升級。對在不新增用地且符合規劃的情況下,提高廠區容積率,擴建自用生產廠房等場所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 40 元的標準、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 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央企、國企在我區注冊獨立核算的法人公司或并購我區二級(含)以上建筑企業或外地二級(含)及以上建筑企業,將注冊和稅務解繳關系變更到我區,并入庫列統的建筑企業,前三年分別按其區級實際貢獻的 80%、70%、60%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技術改造。對實施節能改造、智能制造等技術改造的工業項目和統一收銀、標準提升等技術改造的服務業項目,實際投資 500 萬元(含)以上且竣工投產的,按項目實際投資的 5%、給予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補助。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爭先進位。對首次入選中國企業 500強、民營企業 500 強、四川企業 100 強、成都企業 100 強、成都民營企業 100 強的企業,經核定,分別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稅后 500 萬元、200 萬元、50 萬元、30 萬元、20 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聯動發展。對全年采購使用區內無資產關聯關系企業的產品(服務)金額達 500 萬元(含)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正增長的企業,按其實際采購金額的 0.5%、給予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獎勵。 優化營商環境 第十五條 鼓勵創新創造。鼓勵企業、科研院所等創新創業主體積極提升創新能力、開展創新創造創優活動,加強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創建名優品牌,參與標準制定,支持校地協同、軍民融合創新發展,對獲得科技創新創優成果的給予獎勵,營造濃厚的創新創業創造氛圍,具體實施細則由區科經局牽頭制定。 第十六條 強化人才支撐。圍繞國家中心城市和空港雙流發展需求,創新“項目引才、社團薦才、中介獵才、以才引才”的多元引才機制。突出培養專業技術、雙創、管理三大類及實用型高技能人才。創新“清單制”“幫辦制”等人才“綠卡制度”,依法依規為空港人才免費提供引進落戶、創辦企業、享受政策、社保醫療教育等服務;以購房租房補助和人才公寓等形式滿足人才多樣性住房需求,具體實施細則由區委組織部牽頭制定。 第十七條 強化資金支持。設立 100 億元產業發展基金,圍繞創新創造、軍民融合、企業壯大、產業集群、園區建設等領域,在項目資本金注入、兼并重組等方面以股權投資等市場化運作方式支持產業發展分階段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對在境內外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的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稅后最高不超過 600 萬元、500 萬元、300 萬元獎勵;對在新三板實現掛牌的企業,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稅后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獎勵。對通過并購重組方式取得區外上市公司控股權且將上市注冊地和稅收解繳關系變更到我區的企業,前三年每年按其區級實際貢獻的 50%、給予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稅后獎勵。對年總產值同比增長 20%及以上且區級實際貢獻增長 10%及以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50%給予貼息,單戶企業貼息不超過 500 萬元。對年產值、區級實際貢獻均同比增長1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60%給予貼息,單戶企業貼息不超過 50 萬元。 對獲得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扶持和獎勵的企業,分別按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別不超過 500 萬元、300 萬元、100 萬元。 第十八條 強化用地保障。鼓勵工業項目采取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降低企業初始用地成本。加強建設用地出讓后的監督管理,遏制建設用地供后閑置行為。 第十九條 提升園區服務。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空港高技術產業園區、軍民融合產業園區設立“政務管家”,實行涉企服務全程幫辦或代辦;區級相關職能部門將審批、核準、備案等涉企服務事項下沉至園區管委會,實現企業辦事不出園。按產業社區理念,提升園區生產生活配套服務,完善產業園區電力、燃氣、供熱、供水、供油、通信、道路、消防、雨污水等設施配套,完善產業園區商務酒店、醫療教育、綜合商場、休閑運動等服務配套。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園區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創新企業服務。創新項目招引工作機制,建立投資促進“6+2”服務工作機制。“6”即:項目引進過程中的信息收集—信息登記—信息確認—項目洽談—項目決策—項目落地6個環節;“2”即:項目洽談落地服務和項目建設服務 2 條主線,項目洽談落地服務責任主體為區投促局,項目建設服務責任主體為園區管委會。 附則 (一)已發布的區級產業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已有協議約定的,按協議執行。符合國家、省、市政策獎勵、補助的事項,仍可享受本政策。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政策規定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意見實施過程中,如國家、省、市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對特別重大或效益特別顯著的項目可“一事一議”。 (三)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