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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條件(2017年版)》的通知时间:2017-09-13 作者:促進會秘書處【原创】 一、創新中心建設領域應符合《中國制造2025四川行動計劃》重點領域要求。 二、創新中心應突出協同創新取向,以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目標。 三、創新中心組建應符合的條件: (一)創新中心應具有獨立法人形態,原則上采取“公司+聯盟”模式運行。 (二)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應是面向行業,由本領域重點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及產業鏈上下游單位等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成員單位中應包括若干家本領域知名企業。 (三)創新中心的聯盟應匯聚全省范圍內,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并與本領域的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建立廣泛的產學研合作關系。 四、創新中心應建立高效、協同的運行機制,應充分發揮各類主體作用,通過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明確各類主體的責權利,形成產學研用協同的創新機制。 五、創新中心應具備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 (一)創新中心的投入應滿足基本運行需要,建設運營過程中,應按市場化運行,并積極與社會資本形成密切合作關系。 (二)創新中心應通過技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企業委托研發、檢測檢驗和為行業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獲得穩定收入。 六、創新中心應擁有代表本領域先進水平的研發力量。 (一)創新中心內設專家委員會,負責研究行業發展重大問題并篩選確定研究方向,專家委員會應由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組成。 (二)創新中心應有固定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創新中心的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應不低于30%。 七、創新中心應圍繞自身技術領域,按照市場需求,結合行業發展,定期制定明確的研發計劃,突破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瓶頸,切實發揮行業引領作用。 八、創新中心應建有市場化的知識產權與技術成果轉化機制。 (一)創新中心已建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制度,根據前期投入比例享受相應的知識產權收益。 (二)創新中心擁有科學合理的成果轉化機制和專利許可轉讓制度。 九、創新中心應是資源開放共享的平臺。 (一)創新中心充分發揮現有資源優勢,實現與成員單位間的資源開放共享,具備持續提升創新水平的能力。 (二)創新中心已成為本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技術創新平臺,具有與創新中心成員以外的單位開展技術合作的基礎。 十、創新中心應與國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有開展技術交流或合作的基礎。 十一、創新中心應在核心載體已組建并基本具備運行能力后,方可提出申請認定為省級創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