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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四川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时间:2017-09-13 作者:促進會秘書處【原创】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在區域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領與示范作用,進一步規范示范企業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企業是指工業行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規范、有序推進。 第四條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負責全省示范企業的認定與運行評價工作。 認定 第五條 示范企業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自愿申請認定。 第六條 申報示范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四川省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二)擁有經認定的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 (三)在省內建有科研、生產基地且中方擁有控制權; (四)擁有有效發明專利3項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實際應用成效顯著; (五)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原則上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企業研發機構擁有的高級專家及博士5人以上,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數一般應是從業人數的5%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以上,資產總額在4000萬以上,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1000萬以上。 第七條 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連續3年企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國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能力強,在領先的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三) 具有行業帶動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已形成了企業獨特的品牌,并在市場中享有較高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企業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現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具有明確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具有與行業上下游企業、省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長期開展產學研合作的業績,并與本領域的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類創新平臺建立了廣泛的產學研合作關系。 (六)具有較強應用新技術能力。積極實施技術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力,在增加品種、提高質量、節能減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較強示范作用。 (七)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創新文化。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工作程序 第八條 認定申請 企業向所在市(州)或擴權試點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報材料。各市(州)或擴權試點縣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九條 組織評審 (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答辯、評審。 (二)依據答辯、評審結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申請認定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據專家答辯、評審及現場核查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后,提出審核意見,并在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擇優進行認定并予以公布。 年度評價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示范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評價辦法: (一)示范企業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編制評價材料并報送各市或擴權試點縣主管部門。各市或擴權試點縣主管部門對示范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或依據相關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示范企業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或依據相關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經核查后的數據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報告。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合格的予以確認,不合格的撤銷稱號。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評價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評價得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 (二)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管理與政策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示范企業稱號: (一)當年評價不合格。 (二)示范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示范企業稱號。 (三)示范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六)示范企業發生意外災害、非人為因素等造成停產、轉產等特殊情況的,應提前由各市(州)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否則視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撤銷的示范企業發文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企業上報的示范企業材料和示范企業上報的評價材料和數據應真實可靠。對已經認定的示范企業,如發現弄虛作假,予以撤銷其示范企業稱號,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七條 被撤銷稱號的示范企業,由各市(州)主管部門督促企業在發文公布15日內予以摘牌。 第十八條 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各市(州)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年發文一次公布示范企業名單。 第二十條 對示范企業申報的項目,在省級財政工業發展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 第二十一條 推薦申報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原則上從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中產生。 注: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