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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科技創新基地優化的通知时间:2017-09-14 作者:促進會秘書處【原创】 本次《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的優化調整如下: 1、科學與工程研究類國家科技創新基地組建國家實驗室、優化調整國家重點實驗室。 2、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整合組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科技部)、建設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科技部、衛生計生委、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3、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國家科技創新基地 建設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科技部)。 對比以前有關政策,顯著變化包括發展改革委不再批復新建“工程實驗室”,科技部門不再批復新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根據整合方面,下一步相關部門將持續推出“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相關政策和實施細則,各地方政策部門也會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優化出臺相應政策。 【原有相關政策】 1、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發改委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2、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發改委國家工程實驗室) 3、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科技部國家重點實驗室) 4、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科技部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審核、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工程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國家和行業利益為出發點,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梁”,研究開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和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國家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及相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將承擔國家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申報與審核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并發布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工程中心的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中央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發布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明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方向和申報時限要求等事項。 第九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工程中心申請報告,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原則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確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組織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會應包含兩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由相關主管部門選派,一般應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業情況的高級技術或管理專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由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本部門(地區)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申請報告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后,組織專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工程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征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初核,經綜合研究后擇優批準。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在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后9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的初核工作。專家評審和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申請報告后,工程中心進入預備期,可暫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預備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的預備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預先設定的預備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編制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請。 第十九條 對逾期不能達到預定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主管部門報來的總結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核定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有關優惠政策。 評 價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通過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評價。 第二十三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于評價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工程中心數據填報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于當年5月20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查與分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估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評價指標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間為合格。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間; 3、無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4、上報材料內容和數據嚴重虛假;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及其它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并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報免稅進口科技用品統計表,于每年3月1日前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后報財政部。 資金補助 第二十七條 進入預備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復文件,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國家資金補助。對于已通過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圍繞新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為提高持續創新能力,也可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國家資金補助。 第二十八條 申請國家資金補助的工程中心,須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相應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將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評估咨詢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可征求有關部門或地方的意見,根據國家財政資金情況、綜合平衡后,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條 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具體申報、審批程序及項目管理,按《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對于中央預算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變更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申請報告。如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報告: (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三十二條 對于無法完成預備期發展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要及時找出原因、明確相關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國家投資上繳國庫、撤銷工程中心(籌)稱號等處理。對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間的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對于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工程實驗室是為提高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制約,強化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托企業、轉制科研機構、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設立的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開展重點產業核心技術的攻關和關鍵工藝的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制、高技術產業的產業化技術開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發,以及研究產業技術標準、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促進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 第四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目標: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成為應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臺。 第五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原則: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圍繞重大工程建設和產業發展的迫切需求,加強關鍵技術供給,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 國家工程實驗室要具有顯著的專業技術特色、突出的產業技術優勢和高水平的創新團隊,體現高水平、專業化。 國家工程實驗室要充分利用現有研發基礎和條件,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以增量投入帶動原有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充分發揮產學研等各方優勢和積極性,可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采取靈活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采用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的方式推進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并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予以適當投資補助。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工程實驗室有關政策,發布建設領域,指導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評審、審批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三)編制和下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四)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評價。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 (二)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以及進行驗收后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管理。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四)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安排適當的配套資金,并通過相關計劃支持其發展。 第九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照有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施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落實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支撐條件,籌措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國家工程實驗室正常運行。 (二)承擔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為國家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三)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情況。 申報與審理 第十條 擬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等要求,委托本領域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設計或咨詢單位編寫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發,具有主持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申請單位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三)提出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目標合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 (四)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對有關條件進行審查后,將符合要求的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核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對國家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相關批復實施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待建設項目完成后,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對于擬申請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但不需要國家投資的,申請單位應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有關要求提出國家工程實驗室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理程序與同領域的其他項目一并進行審理,擇優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復并命名。 第十六條 對于中央預算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運行情況年報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將年度運行總結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年度報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與條件運行狀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技術研發重大進展以及其它相關情況和建議等。主管部門將上年度運行總結報告審核、匯總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托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定期對國家工程實驗室進行運行評價。 第十九條 評價程序: (一)國家工程實驗室根據有關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國家工程實驗室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對上報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與評價。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和發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相關研發工作的情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以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帶動作用;研發試驗設施建設和利用情況;產學研合作以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對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保障作用等。評價的指標體系和具體要求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評為優秀和良好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發展需要擇優對其后續的創新能力建設給予進一步支持。被評為基本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被評為不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名稱、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如需變更,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國家工程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對國家工程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或撤銷。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出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貼資金,撤銷國家工程實驗室,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國家資金未按規定要求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國家資金。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社會影響。 (四)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五)有其它有關情況,造成嚴重后果。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組建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轉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徑,加強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中心環節,縮短成果轉化的周期。同時,面向企業規模生產的實際需要,提高現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業生產技術改造,促進產品更新換代,為企業引進、消化和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供基本技術支撐。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中,結合人才分流、結構調整,進一步轉變科技工作運行機制,有重點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科研機構,使之成為我國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攀登科學技術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軍。 第三條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業、領域科技實力雄厚的重點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或高等院校,擁有國內一流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的專業人才隊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能夠提供多種綜合性服務,與相關企業緊密聯系,同時具有自我良性循環發展機制的科研開發實體。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領域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地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適合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技術裝備,并不斷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產品,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培訓行業或領域需要的高質量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同時,結合國外智力引進工作,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方面全方位地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國家、行業或部門、地方,以及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并為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四)運用其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設計優勢,積極開展國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成為企業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托。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由國家科委根據國情需要,統籌規劃,統一安排。有關部(委)或地方科委具體負責對工程中心的組織實施與協調管理。國家科委為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詢和審議作用,聘請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嚴謹、辦事認真、客觀公正的工程技術專家和科技管理專家組成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審議專家組,為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六條 各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國家科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組織編制工程中心的總體組建規劃,明確有關組建方針、布局原則、優先領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頒布實施工程中心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章制度與實施細則;編制下達并組織實施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檢查有關執行情況;組織進行對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驗收認證,以及運行中的定期考評。 (二)各上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科委發布的有關組建規劃,組織本部門(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組建項目的申報工作;具體負責各自歸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組建實施;檢查工程中心的執行情況,監督有關組建經費的使用,協調解決組建及運行期間存在的相關問題,并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配合國家科委對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驗收認證和運行期間的考評工作。 (三)工程中心審議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對工程中心的組建方針、總體規劃、組建計劃和政策措施等提出決策咨詢意見;根據國家科委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參與并協助對工程中心的驗收認證與運行考評工作。 立項與實施 第七條 凡符合國家組建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原則,擬申請承擔組建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實力,承擔并出色完成了國家各項重點科技任務,在國內同行業中是公認的學術和技術權威,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和設計基礎,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一般還應是本行業技術監督管理的歸口單位,兼有產品檢測、標準制訂、成果推廣、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服務等職能。 (二)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有能夠承擔工程試驗任務的熟練技術工人。 (三)基本具備了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經組建充實完善后,應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 (四)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在組建過程中有一定資金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環的發展機制。擁有改革意識強、敢于創新、高效精干、科學化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強有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六)密切聯系一批企業,并與之有良好的伙伴關系,有向這些企業輻射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 第八條 國家科委每年根據“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的原則,組織立項,編制并下達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 (一)根據國家科委發布的工程中心組建規劃或其他有關指導文件,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依托單位按照規定格式填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申請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擇優推薦并向國家科委申報。 (二)有關組建項目的申請報告由國家科委對口業務部門受理,并進行初步審查和篩選,提出審查意見。經國家科委有關綜合部門綜合評選,提出當年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項名單,并報國家科委主管主任審定。 (三)根據國家科委確定下達的立項名單和開展可行性論證的具體要求,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依托單位進行組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并與國家科委對口業務部門共同組織同行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國家科委對論證通過的工程中心組建項目,組織工程中心審議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經綜合評審確認并正式批復有關《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后,列入該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 (五)根據國家科委的有關批復意見,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依托單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基礎上,填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經國家科委審批下達后,正式啟動實施。有關《計劃任務書》是工程中心組建項目執行并據以驗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約束力。 (六)國家科委正式編制并下達年度工程中心組建項目計劃。 第九條 工程中心采取邊組建、邊運行的工作方式,其組建期限一般為3年左右。 第十條 工程中心在組建期間,可根據實際需要,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從組織措施上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別將階段組建進展情況向其上級主管部門作出總結報告,經其匯總并簽署意見后,通報國家科委。國家科委將會同有關上級主管部門隨時對工程中心組建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與原組建計劃要求不符,有權要求限期改進,直至撤消立項。 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在組建期間,其所需經費采取“三三”制的原則,即國家撥款、銀行貸款、主管部門或依托單位自籌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凡列入年度組建項目計劃的工程中心,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都應根據計劃任務書的要求落實安排資金,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實施組建計劃或撤消立項的工程中心,國家將停止下撥余留經費。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組建所需的國家撥款,主要用于購置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先進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新添置的有關儀器設備等統一納入國有固定資產渠道,依法管理。國家撥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設施建設。必要的新建、擴建基本設施所需資金,原則上由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的國家撥款,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擠占。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超支不補,每年由依托單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編報年度預、決算,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科委,同時接受國家的審計與監督。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組建期間所使用的貸款由國家科委商有關金融部門調劑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開發,包括新的工程技術、新的工藝流程,以及新產品、新樣機的開發研制及其小、中規模的批量生產。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購置國外儀器、設備及技術軟件所需外匯,原則上由上級主管部門解決。主管部門解決確有困難的,可報國家科委統一調劑解決。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的指導下,重視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主要過其自身面向全國相關行業、企業承接工程化研究開發任務,實行有償服務,并逐步實現科研-開發-產品-市場的良性循環。工程中心取得的經濟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業發展。國家原則上不給予運行經費。國家通過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創造必要的寬松外部環境,促使其正常運行和順利發展。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與依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工程中心在開展工程化研究開發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獨立帳戶,可與依托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充分利用依托單位現有的科研、人才等綜合優勢和基礎條件。依托單位應成為其科研后盾,并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撐等。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可以是單一獨立的科研機構,也可以是多個科研單位組合起來的群體。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組成一個高效、精干、團結的領導班子。領導成員應具有改革創新的精神、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熟悉了了解待業國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很強的組織管理及社會活動能力。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領導班子進行業務和政績考核。對于不能勝任工作的成員,應及時撤換。原則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共同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有關發展方向、規劃計劃;監督和審查財務預決算;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系。根據需要,還可設立由國內同行業科技界、相關企業界權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干組成的工程技術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審議有關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計劃、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及市場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預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機制,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編制由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自行核定,原則上在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固定人員應包括工程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配備一定數量的高、中級技術工人。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隨時吸收和接納國內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來實現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接產企業也可從轉化過程開始階段派人介入。同時,要注意吸收和培養青年科技人員并積極吸收有成就的留學回國、進修人員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根據國家現行關于技術轉讓、專利保護、知識產權等規定,簽定有關技術轉讓或合作研究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建立互惠互利的開放合作機制。若出現有關技術合同糾紛,應按照國家《技術合同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權。人員采取流動機制,有進有出,始終保持高效精干的隊伍。 第二十四條 國家支持工程中心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可以邀請國外專家、研究人員到工程中心進行技術交流和從事研究開發,也可與國外有關單位聯合開發。 二十五條 工程中心實行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鉤,自主分配。其人員獎金,根據工程化研究開發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對做出重大貢獻、創造明顯效益者,可給予重獎。應聘客座人員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間,享受與其正式人員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應為其提供較優厚的生活條件等。 驗收與考評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完成組建任務后,將由國家科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根據《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進行驗收。驗收工作依據國家科委制定的有關“驗收大綱”進行。經驗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制做并懸掛統一牌匾。 第二十七條 對于按照《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務者,在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可申請提前驗收。愈期未完成組建任務者,國家科委將視具體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調整,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程中心投入運行后,國家科委將會同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組成考評小組,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評。考評工作按照國家科委制定的有關“考評細則”進行。經過考評,對運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績者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者,責成限期改進。對連續兩次考評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并酌情收回國家有關投資或調出有關儀器設備。 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工程中心享受國家給予科研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工程中心研制開發出的中試產品,報經國家科委審批后,優先列入國家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和中試產品免稅立項,享受國家有關減免所得稅、產品稅和增值稅優惠。具體辦法參照(89)國稅所字第220 號文、(90)國科發計字第835號文有關條款辦理。 第三十一條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進口儀器設備、樣機樣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送國家科委商海關辦理有關減免關稅手續。 第三十二條 工程中心在平等競爭、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國家將優先安排其承擔相關重點科技開發任務。國家科委商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參與國內有關企業從國外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與創新的全過程。 第三十三條 工程中心在其技術成果或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中,凡能形成相當創匯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科委商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共同審批后,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給予相應外經外貿權。 第三十四條 工程中心所需出國培訓進修人員和引進國外人才,報國家科委商國務院智力引進辦公室審定后,列入國家重點出國進修培訓計劃和智力引進計劃。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第三十六條 國家科委將根據工程中心組建計劃實施及運行情況,適時對本管理辦法作出必要的補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國家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