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申報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配套財政補貼的通知时间:2018-01-10 作者:促進會秘書處【原创】 申報對象 本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非本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經銷商。 申報條件 在本市銷售,且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間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已完成中央財政補貼清算的新能源汽車(二手車和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置車輛除外)。 補助標準及對象 (一)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市級財政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40%給予配套補貼。 (二)在本市新購置新能源汽車(二手車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消費者(個人、單位用戶)。 申報、轉報時間 (一)申報時間:2018年1月19日前。 (二)轉報時間:2018年1月26日前。 |